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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1994年)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1994年2月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为加强考务、考籍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务管理
(一)报名准备工作
1、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为四月下旬,下半年为十月下旬。每 次考试的各专业课程考试日程安排提前半年公布(刊登在《上海自学考试》上)。 即:每年三月份公布本年度下半年的课程考试日程安排;九月份公布次年上半年的课 程考试日程安排。同时公布每次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每次课程考试日程安排和报名 时间一经公布,不再更改。并于报名工作开始前一周,再以广告形式将报名时间、地 点公诸于报刊、电台或电视台。

2、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和考试的组织工作,在市自学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 按专业由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崇明、石化二考点受市自考办委 托负责在该地区开考的专业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各郊县考点接受市考办委托 只负责部分专业的考试组织工作。

3、自学考试报名前,主考高校和二考点应设好报名点,并向考生公布。各报名点必 须备齐报名工作所必需的表、证、册等资料。本市自学考试报名工作中使用的表、 证、册主要有下述几种:
(1)《报考登记表》,登记报考者的基本情况并作考试成绩登记用,是一项基本材 料,由主考高校保管。
(2)《准考证》。证明报考者参加某专业自学考试的资格。一个报考者用一个准考 证号。准考证可以继续使用,续考时凭准考证即可办理报名手续。报考者若报 考其它专业,必须领取该专业的《准考证》,一个准考证只能报一个专业,不 能混报。
(3)《考生报名表》。这是微机录入考生信息的原始材料,报考者必须认真填写。
(4)《课程考试座位号》(以下简称《座位号》)。系报考者进入试场后对号入座之 用。考生每考一门课程即有一张《座位号》,考试结束后当场次的《座位号》 即行作废。
(5)《报考名册》。系以报专业的课程为单位的报考者名册。此册三用:
A、用于登记报考者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B、是该课程考试时考场座位顺序编排表(每表25人,属同一试场),并据此发 放《座位号》,也可作为考试时试场监考人员巡视试场的依据。
C、作成绩登记册用。登分结束后,《报考名册》应作为当次考试的原始档案, 一式二份。
一份由主考高校作报考者成绩归档发放成绩单之用,一份送市考办存档。
((4)、(5)两项可由微机产生)

(二)报名
1、各报名点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接受报考者的个别报名和单位集体报名。
2、凡向社会开放的专业,本市公民(常住户口)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学历 限制,均可到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并参加考试。有些专业考生对象有 所限制,以各专业公布自学考试简章的规定为准。有关业务部门委托开考 的专业的报考由业务部门统一到有关报名点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3、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报考者报名,需凭身份证或工作证,驻沪部队军人凭 军人证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需填写《报考登记表》,交近期免冠一寸报 名照两张。(在二考点报名的报考者需增填《报名登记表》一份,增加照片 一张)各报名点在经过严格验证,办理报名手续,收取规定的费用后,即可 发给《准考证》、《座位号》,准其参加考试。
4、续考生再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可凭《准考证》办理报名手续,发给《座 位号》,准其参加考试。
5、《准考证》遗失、损坏或模糊不清的应更换新证并做好换证记录。
6、报名后:
(1)市自考办组织主考学校和二考点集体办公,按要求做好考点和市自考办 及主考学校的交接工作。
(2)各主考学校应整理好《报考登记表》、正确清楚地填制好《试卷分发表》(表一)、《报考名册》,并对当次报名的课程、报考人次数、报考人数 (新、老考生分别统计)作好统计并把这些材料和试区、试场的编排情况 (包括试场地点、值班电话、负责人)等有关材料一起汇总后,在规定的 时间内上报市考办。
(3)凡要求在郊县设置考场的专业,由主考学校向市自考办提出申请,经同 意后,由市自考办向郊县考点布置考试组织任务。凡在郊县设考场的专 业,主考学校必须按时提供下述资料:
  Ⅰ《试卷分发表》
  Ⅱ《报考名册》
  Ⅲ《××专业在郊县设考场情况一览表》。
市自考办及时汇总有关专业在各郊县设置考场的情况后,制作有关资料。 在三月底(九月底)召开有关区、县考点负责人会议,布置设置考场任务。
(4)主考学校要及时按《考生报名表》做好报名信息的微机输入。并在规定时 间内将报名信息软盘上交市自考办。由市自考办汇总全市考生报名情况的 信息。并于六月底、十二月底上报国家考委。

(三)考试
1、试区(试场)设置和人员配备
(1)报名工作开始前应确定试区(试场)。试区(试场)设置的原则与条件是:试区一 般应安排在校风好、条件好的普通中学。试场应安排在周围环境安静、室内光 线明亮、桌面平整洁净、灯光设备完好的教室内。试场一般不使用阶梯教室, 如确需使用,仅可作混合试场安排。
(2)试区的布置要体现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做到庄重、严肃、亲切,具 体要求如下:
Ⅰ试区大门要有醒目大横标“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试区”
Ⅱ在校园内醒目的地方张榜公布《试场规则》、《试场设置示意图》、路标等;
Ⅲ适当张贴勉励自学、教育应考者遵守纪律的标语。试场要按课程考试座位号 顺序编排,以二十五人为单位设一试场。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开考前 一天,试场必须由专人全面清理,然后采取封闭措施,直至开考。
(3)各试区设主考一人,副主考1—2人,正副主考人选从主考学校主管自学考试的 负责同志或试区所在学校的负责同志中聘任。其职责是:
Ⅰ、主持本试区的考试,全面负责试区工作。
Ⅱ、聘请和安排监考人员、工作人员。
Ⅲ、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明确他们的职责、分 工,并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包括试卷装订、密封要求的训练)
Ⅳ、负责布置、检查督促后勤部门为各试场准备剪刀、锥子、桨糊、绳线等应 用物品。
Ⅴ、负责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如违纪、作弊及其他偶发事件等。
Ⅵ、掌握考试时间,督促司铃按时打铃。
Ⅶ、考试结束后,检查监督试卷袋验收、密封、保管等情况。
(4)每一试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试区内还应配备必要的流动工作人员。监考人员 应从学校从事教育行政和教学人员中挑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并应经过培训方 能上岗。监考人员的职责是:
Ⅰ、认真做好试场内的监考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试纪律,又要态度和 蔼,热情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Ⅱ、严格执行监考程序和《试场规则》,不准擅离职守、监守自盗、营私舞弊, 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传出试场外,不准在试场内抽烟、谈笑、阅读书 报。监考时要实行正背监考(即一位在考生正面,一位在考生背面)
Ⅲ、必须佩戴“监考”标志,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没有佩戴“监考”、“正、副 主考”、“巡视”等标志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也不准无关人员在试场附 近逗留。
Ⅳ、考试结束必须按要求做好试卷回收、装订和密封工作。并填写好《考试情 况记录》。若有作弊、违纪等情况应按要求作好记录。

2、试场监考的一般程序:
(1)监考人员在开考前三十分钟到试区办公室报到,由两名监考同时领取试卷。 领取试卷时应仔细核对当堂考试的课程名称、考试时间,了解有关考试要求, 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情况,并办好签收手续,在试区办公室待命。
(2)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佩戴标志进入试场。检查课程考试座位号排列是 否正确,试场内清扫情况。开考前十分钟,预备铃响。准予考生入场,并要 求他们把物品(除考试用具)集中存放指定场所。
(3)考生就座后,应广播《试场规则》(或由监考当堂宣读)并宣布本堂考试的课 程名称,考试时间及有关要求。同时由另一监考人员清点数目。开考前三分 钟发放试卷同时提醒考生看试卷页码。发现残卷及时更换,发现错卷要立即 向主考汇报。开考铃响,考生才能答案。
(4)考生开始答案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 《课程考试座位号》,核对照片。同时检查考生是否已清楚、准确地按要求 填写了姓名、准考证号、课程考试座位号,如发现没有填写或错写的要立即 督促其补正。
(5)开考三十分钟内禁止考生离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
(6)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考生提出的不涉及试题内容和试题 印刷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在请示后予以当众答复。
(7)如遇考生发生急病,应及时汇报试区办公室,派员陪同治疗,不能坚持考试 的应说服其停考。
(8)终场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铃响,要求应考者停 笔,安坐原位,顺序收卷,核对无误后准许考生离场。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份 数核对清楚,按座位号顺序整理。缺考和空白试卷放在最后合并装订,装订 应严格按市考办统一要求(草稿纸、附件除外),并作好试场记录;对违纪、 作弊者应填写《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一并交试区办公室验收。若发现试 场内缺少试卷,应立刻逐级上报,同时迅速追查。
(9)每考完一门课程,监考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清场,注意桌面有无杂物,并关好 窗户,锁上门。

(四)试卷的领取,交接和保管
1、每次考试前按规定时间,各考点指派专车专人(二人以上)携带介绍信到市自考 办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
2、运送试卷专车,途中不准办理其它事务,不准搭乘无关人员。领卷时应认真核 对课程名称、袋数,办理好交接手续。
3、试卷进入保密室后,必须由二人以上昼夜值班看护。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前,自学考试试题为国家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拆封。如发生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上报市自考 办。
4、每次考试结束后,各考点按规定时间派专人专车将试卷送至规定地点。

(五)评卷和登分
1、评阅试卷工作,按市考委制订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试行办法实施 细则》执行。
2、登分
(1)每门课程阅卷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登分工作。登分人员应挑选思想作 风好,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的人员担任。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 试的人员不得承担该课程的登分工作。
(2)登分工作必须有二人以上在《登分册》(即:报考名册)上或直接抱卷上机进行。 二人登分、再行复核。完成一个试场的登分工作,即由两人分别签名以示负责。 缺考者要注明缺考,及格分数用黑笔或蓝笔登分,不及格分数用红笔登分。
(3)登分完毕由主考学校将成绩输入计算机,打印出成绩通知单。向考生寄发成绩 单,公布成绩。然后按专业、课程将登分册分别整理装订成册,作归档、发放 单科合格证书之用。并将成绩信息软盘在规定时间上交市自考办,以统一汇总 全市考试情况。
(4)已拆封的试卷任何人不得再更改成绩,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重新评阅试卷。
(5)登分结束后,应即作出各课程的考试情况统计,并打印《课程考试情况表》归 档并上交市自考办。


二、考籍管理
(一)建档
1、报考者取得一门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其所报考专业所在的主考高校即应为其 建立考籍档案(档案袋由市自考办统一制作,封面上的有关内容必须填写清楚、 准确)
2、考生考籍档案包括:考生每门课程的合格试卷;相应的该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 的存根;参加自学考试期间的有关奖励和处分情况记录;申请免考单与原来学 校开具的成绩证明单;寄考、借考、转考的有关材料及其它应予保存的材料, 以及《报考登记表》(复印件)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
3、各主考学校必须建立各专业在籍考生档案总名册。内容包括:准考证号、姓名、 报考者概况、各门课程成绩及其它,它的编制格式由市自考办统一制订。每个 专业的在籍考生总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市自考办留存,一份由主考学校保存。

(二)转考、寄(借)考和免考
1、本市考生应工作需要或户口转移,需将已及格的单科成绩转往外省、市后继续 报考的,需持单位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和准考证到市自考办办理转籍手续。
2、考生在外省市取得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符合有关跨省转考条件,持转出省考 办证明可到市自考办申请办理转考手续。经市考办同意,可报考原专业,如无 原报考专业,可报考相近专业。主考学校以市自考办批转材料为该生建档,其 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 可准予免考。考生转入本市参加自学考试后,应按本市自学考试有关办法参加 考试。
3、外省市考生长期(一年以上)出差在本市工作,可持单位证明至市自考办办理寄 考手续;出差在沪不满一年的,可凭原地的省级考办证明办理借考手续。然后 由市自考办出具证明后到有关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取得一门合格 成绩后与本市考生一样建立考籍档案。离开本市或考完全部课程时按转考手续 转回原省考委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要求免考,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免考课程实施意见》办理。 办理免考手续的原始材料应存入考生考籍档案。

(三)毕业审核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准予毕业:
(1)取得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考生在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准考证、近期二 寸标准照片三张到主考学校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延至下一次办理。
3、主考学校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将毕业生名单按专业(本、专科)造册连同有关 材料送市自考办审批。
(1)备齐和核查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 其它规定考核材料;计算学分;核对笔迹。
(2)正确清楚填写毕业登记表上的各课程成绩;
(3)审核毕业生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校(院)公章;
(4)编制按市自考办统一要求的毕业证书编号、专业简称,书写毕业证书(毕业 证书所有文字、编号须用碳素黑墨水楷体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无任何涂改); (5)在毕业证书上加盖校(院)红印章。
4、毕业生鉴定表、毕业生名册等资料,应按毕业年份分别装订成册(本)永久保存。
5、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毕业时间,以颁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本市颁发毕业证 书时间是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7、市自考办对考生毕业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于每学期的寒假、暑假之前办理完毕。

(四)试卷处理
1、考生的试卷是其取得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应妥为保存,不得丢失或随意销毁。
2、凡获得毕业证书者的试卷可予以销毁。
3、每次考试后要做到每一张及格试卷和发出的每一张单科合格证书存根相互对应。 确认无误后,其它不合格试卷(废卷)保存一年后可予销毁。但应分课程将每次 考试后的不及格试卷按35分至59分,每5分一档,各保存1份,作为资料备研究 之用。
4、拟销毁的试卷,属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准私留、赠送、或以任何方式泄漏,违 者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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